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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郭婧怡浅谈从消费者权益看“童话世界

  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法治和社会进步。维权本身就是维护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桎梏于你的身份和职业,只要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都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进行斗争。

  ——王洁莹

  案情简介
  
  2019年初,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的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小王在现场拨打了12345和12315投诉热线进行了投诉。“他们告诉小王,‘禁止携带食物’这个规定是迪士尼乐园制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王跟他们说这明显是违法的。后来也不了了之了。”经过充分地准备,2019年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状中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2)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 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 46.3 元。
  
  案件焦点
  
  焦点1:被告的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
  
  ◎迪士尼方:并没有强制消费者在迪士尼乐园内就餐,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园内就餐,也可以出园就餐后再返回园内,消费者是有选择的,其自主选择权没有被限制。
  
  ◎大学生方:被告对该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理解存在错误。“出园就餐”等于要求消费者在游玩时间与出园就餐之间做出选择,同样有损消费者的权利。而且,即使游客出园就餐,被告仍能从中获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被告对该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理解存在错误,被告认为排除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没有任何选择。即使游客出园就餐,被告仍能从中获益。因为距离迪士尼乐园较近的饭店均位于迪士尼小镇等上海市迪士尼度假区的配套设施内。“这些饭店需交铺位费和租金,只要原告在度假区内就餐,被告仍然是受益者。”“不管消费者选择哪一种,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消费者看似有了选择的空间,实际上却只能在两种都不利于自己的方案中进行选择,而被剥夺自己携带食品在乐 园内就餐的权利。
  
  焦点二:该条款是否系基于公共安全卫生需要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迪士尼方:消费者可能会携带气味特殊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入园,并且随意丢弃垃圾。该条款是基于维护园内公共卫生安全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大学生方:携带食物本身不会当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被告不能因为潜在的卫生安全问题而限制消费者权利。同时,“禁带食物”不能避免所有潜在的卫生安全问题,因为迪士尼园内同样存在其气味奇特的食物,游客也可能丢弃园内食品垃圾。迪士尼不能因为潜在的卫生安全问题而限制消费者权利。迪士尼乐园有其他更加合理的手段履行其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不应为杜绝潜在的卫生安全问题,把自身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于消费者,进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美国和法国的迪士尼乐园均可以携带食物,亚洲的迪士尼乐园却不可以携带,这是对亚洲地区的歧视。
  
  焦点三:原告对本案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迪士尼方:原告参加了“小城杯公益之星诉讼大赛”,以此主张原告在本案中没有受到真正的损失,且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不具有诉的利益,而是为了参加比赛获得奖金进行的诉讼。
  
  ◎大学生方:诉的利益是指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具有的通过判决使纠纷得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此前通过向消协举报、报警等方式来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但纠纷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合同履行完毕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合同法律关系才归于消灭。
  
  由于被告的履行具有瑕疵,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虽然原告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的诉讼具有实效性,因此对本案有诉的利益。
  
  案件结果
  
  后几经周折,在王洁莹的坚持不懈,以及社会各方和舆论的持续关注和强烈要求下,上海迪士尼最终作出改变,允许游客携带自己食用的食物进入乐园,并划定专门的野餐区域,同时表示将进一步优化安检流程,尽可能降低安全检查对游客的影响。

实习律师郭婧怡讲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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